公 告
【2017】年第002號
自2016年12月15日起,辦理土地使用權、房屋及建筑物、構(gòu)筑物所有權,抵押權登記時,不再在土地使用權證書及房屋所有權證書中注記抵押權設定情況,是否設定抵押權登記,均以不動產(chǎn)登記簿記載為準。
特此公告
丹東市不動產(chǎn)登記中心
2017年1月18日
公 告
【2017】年第002號
自2016年12月15日起,辦理土地使用權、房屋及建筑物、構(gòu)筑物所有權,抵押權登記時,不再在土地使用權證書及房屋所有權證書中注記抵押權設定情況,是否設定抵押權登記,均以不動產(chǎn)登記簿記載為準。
特此公告
丹東市不動產(chǎn)登記中心
2017年1月18日